创业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管理规定细则(试行)
第一条 该细则基于《上海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》、《上海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导师、转专业管理的补充规定》的文件执行。
第二条 该细则适用于上海科技大学创业与管理学院(下称创管学院)所有全日制在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(含联培学生)。
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,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及学院确定的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,如确实遇导师离职等特殊情况,经审批同意后,可申请转导师、转专业。
第四条 申请转学院、转专业、转导师的硕博研究生原则上需满足以下要求:
(一)不得跨一级学科申请;
(二)不得跨专业学位类别申请;
(三)不得跨培养单位申请;
(四)无任何学籍异动历史;
(五)该申请需依次征得转出导师、转入导师、所在学院、培养单位(如有)的签字同意;
(六)学生需在春、秋学期开学的第1周和第2周提出申请,入学第一学期及毕业注册学年内不接受申请。
第五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时,相关导师需遵守如下规则:
(一)相应减少次学年上报的专业学位招生计划。
(二)停发转出次月起的劳务津贴。
(三)若导师连续三学年累计有三名学生转出,则暂停招生一年。
第六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时,学生需遵守如下规则:
(一)经批准转导师、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根据新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,是否需要延长修业年限,由导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。但从学生实际入学时间算起,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。
(二)研究生与现导师解除指导关系的,需在三个月内确定新导师。如超过三个月无导师的,
则报研究生院做退学处理(三个月从原导师同意转出开始计算)。
第七条 在学籍异动过程中存有异议的,可向学院研究生委员申请仲裁,由学院研究生委员会充分听取师生双方意见后予以审定,所有当事人(学生及双方导师)需当面陈述。仲裁结果将做为最终结论。
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委员会对本管理办法保有最终解释权。
创业与管理学院